长寿经开区数字化园区项目进入设计阶段

发布日期:2013.08.09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客观、公正地评价招商引资工作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的范围

1、新建(或技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

2、购买产权、股权的货币资金;

3、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含实物投资);

4、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含实物投资);

5、用于种植业、林果业(含花卉苗木)、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的投资;

6、用于旅游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的投资;

7、兴办商贸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8、用于资产并购或租赁、入股、承包市域企业的投资;

9、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10、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投资。

二、项目认定的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域以外全额或部分投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主管部门许可、在本市建设、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投资项目;能够提高石嘴山市经济总量、管理水平或社会事业发展的对外合作项目;向国家或自治区争取的各类补助资金;我市收到的无偿援助或捐赠的资金、设备。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包括个人,以下同)协同引进的项目和资金,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分配认定额度。

3、由市直单位引进招商项目和资金,在县区(含工业园区)实施的,原则上认定为市直单位招商引资项目,也可以由市直单位与县区自行协商分配认定额度,但不得重复计算。

4、争取的资金,由单位申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认定。

三、项目认定的条件

1、所引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节能要求;

2、所引项目须符合项目认定的范围;

3、所引项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税务登记;

4、所引项目须开工建设(投入使用);

5、引进资金须到位市县财政或企事业单位。

四、项目投资额的计算方法

1、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投资额计算。

2、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计算。

3、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或合作双方认可价计算。

4、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计算。

5、购买厂房、场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按购

置价计算;入股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租赁厂房、场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缴纳的租赁费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

6、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计算(不含流动资金)。

7、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技改扩建的投资,按新增投资计算。

8、为市内企业从金融或其它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其融资额的30%计算引资额。

9、争取的无偿资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全额计算;有偿资金按80%计算。

10、投资额较大须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按年度完成的投资计算。

五、项目认定的程序

(一)项目申报

1、招商引资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或资金到位后,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或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申报认定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争取的资金,须提供批准文件、财政拨款凭证和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引进实物的,提供相关文件和有效证明;转他方使用的资金或实物,附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引进的项目,须提供引资证明原件、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财务报表(或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评估报告)。

(3)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性质,除上述资料外,合资合作的项目,还须提供正式合同和合作各方的相关资料;引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还须提供建设项目预(决)算书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引进的农业项目,需农牧部门估价的,还应提供评估结果;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市(商)场建设项目,还须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和招投标书;以无形资产投资的,还须提供正式合同、技术股权证明、受益单位证明、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投资项目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认定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受理的申报项目予以认定。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市委批准,予以奖励。

六、奖励标准

按照认定结果,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不足1亿元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标准以10万元为底线,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2、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3、引进轻工和农业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计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5万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奖励10万元;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15万元;超过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引进文教、卫生、公交、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计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8万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奖励12万元;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18万元。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引进商贸、旅游及服务业项目(不含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计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奖励5万元;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奖励10万元;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15万元;超过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5万元;超过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10万元;属中国500强企业的,奖励5万元。

7、凡上述奖励范围未涉及的,只计算招商引资任务,不予奖励。

8、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对第一引资单位予以奖励。如项目由多方引进,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奖金的分配。

9、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金额的计奖标准计奖,不重复计奖。

七、奖励资金的分担

1、市辖区内的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辖区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市财政统一支付。

2、县域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和县财政一次性兑付。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