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就是赋能 激发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活力

发布日期:2020.07.30

银开管发〔2016〕45号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发展水平,推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大力支持以自有交易平台和交易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开发区注册缴税,依法合规经营的电商企业(电商:产品和服务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根据其自有交易平台当年实现的增值业务收入(以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除以平均税率推算,由企业提供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平均税率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奖励,用于平台建设。其中: 1.大宗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增值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注册会员单位的增值业务收入),且网络交易额超过500亿元的,按增值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2.非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增值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值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3.电商企业网络交易额中宁夏本地产品占比超过80%的(由电商企业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奖励标准提高50%。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开发区注册缴税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年跨境出口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跨境出口网络交易总额中宁夏本地产品交易额占比超过30%的(由电商企业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在原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第三条 支持第三方支付牌照落地。对开发区电商企业成功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并将支付结算地落户开发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区外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将支付结算地落户在开发区且当年资金流量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开发区。在开发区各类培育平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3个月入驻筹备期。从第4个月起,企业缴清物业、水电暖等费用后,可连续5年免交房租。免租期间,企业拖欠物业费、水电暖费等超过2个月的,视为企业停止经营,由平台管理单位收回办公用房,清退企业。租赁企业自电商建孵化器的入住企业经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审定报管委会同意,享受此条政策,管委会对孵化器企业按政策进行等价补贴。 第五条 附则 1.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政策由银川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