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5.16
一、加工贸易承接地新设立生产企业可进行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A、B类企业仅需向银行交纳100元银行台账联系卡费,无须缴纳保证金,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三、企业产品如出口,则对进口料件全免增值税。
四、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五、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企业可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总规模为300亿元。
六、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提供优惠贷款条件,利率下浮10%。
七、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参与借款主体的债权承销,并提供财务顾问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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