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阳市经济平稳运行态势

发布日期:2018.01.17

为贯彻落实《长吉图规划纲要》,深入实施高新区新一轮发展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东北亚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引领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鼓励和扶持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发展的专项政策。

第一条  从2010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条  高新区将毗邻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约3万多平方米原住宅用地进行收储并调整用地性质,以最低价格出让给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第三条  对于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内新建的建设工程,高新区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进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区给予50万元贴息。

第五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通过高新区投融资服务平台获得的贷款,可享受担保公司及银行提供的优惠费率。

第六条对于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2010-2014年入库税金区级留用部分,全部奖励给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发展。

第七条  进驻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发展的企业,2010-2012年入库税金区级留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奖励给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用于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鼓励并协助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争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支持。

第九条  对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聘任的年薪12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在园区内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长春高新区内创业或与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高新区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基金,对园区文化创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高新区鼓励投资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并协助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后,高新区给予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公司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五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

入驻长春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长春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实现产业聚集,扶持入园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入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长春高新区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地在电子商务科技园内。

3、在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领域从事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及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

4、经长春高新区认定为“长春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

第二条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从入园年度起至2015年,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办公用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每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贴8平方米计算,补贴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2013-2015年入库税金区级留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并协助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各类政府立项无偿资助资金,按实际获得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含区财政已资助的项目),最高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园区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内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高新区内创业或与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长春高新区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第六条   电子商务科技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根据长春高新区“人才特区”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  长春高新区动漫产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长春电子商务科技园发展、入园企业认定及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本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