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航空节“飞”来百亿大项目

发布日期:2019.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前郭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前郭县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本规定所指工业企业是指第二产业中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及建筑业以外的企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2010年以前,凡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按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12.5%)的10%—30%给予奖励。其中:年上缴增值税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10%;年上缴增值税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20%;年上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30%。

第五条 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降低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租赁(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即征即退;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八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返还给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60%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80%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比例返还。

第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工业园区,对园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经县政府审批,可享受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自建设年度起,2年内免收,以后年度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政务大厅采取一站式办公,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派专人领办、协办项目前期的立项、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每月25天宁静日的规定。在其他时间内,任何单位、任何人到企业检查,都要报县软环境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县软环境办公室要对投资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前郭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和《前郭县鼓励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