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吴玉培带队考察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

发布日期:2016.11.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扶持鼓励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推荐、评审、兑现扶持政策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对象

第四条 扶持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消费培育、旅游商品研发和旅游就业安置四个方面。

第五条 扶持对象包括全市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和乡村旅游等旅游经营企业。

第三章 扶持项目额度及方式

第六条 旅游品牌创建

1.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度假区或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首次评定的5a和4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2.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3.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省2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首次评为5a、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4.对首次评为省级5a、4a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需提供奖励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材料以及获得相关认证的有效证件(如国家和省旅游局颁发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标牌等)。

第七条 旅游消费培育

1.鼓励旅行社引进专列、包机,继续执行《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对于特大旅游团队的专列和包机,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2.对旅游团队入住人数年达5000人次以上的星级饭店,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旅游团队入住一晚,年接待人数超过3000人次以上的乡村旅游a级单位,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已建成的研学旅行基地,年接待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和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经市旅游协会批准授权后,组织外地旅行商来我市“采风踏线”考察旅游产品,对组织40家以上旅行社来我市考察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需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游览时间不少于两日;

2.在本市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

3.有关消费证明和结算发票等可确认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旅游商品开发

对以吉林市地方资源为基础进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并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称号或奖项的企业给予扶持。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商品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等有效证明。

第九条 旅游就业安置

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旅游企业吸纳毕业生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险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用人企业每吸纳一名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企业一次性5000元岗位培训补贴。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旅游企业吸纳毕业生3年以内未就业且在吉林省内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每吸纳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次性3000元的岗位培训补贴。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旅游局。

2.市旅游局和相关部门研究共同确认后,对符合扶持鼓励范围和条件的,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