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各类市场主体12万余户

发布日期:2017.04.24

为加速推进鞍山大洋河临港开发区建设,鞍山市政府对新落户于鞍山大洋河临港开发区(以下称园区)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性纳税企业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园区企业享受国家和辽宁省赋予沿海经济带的一切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10亿元以上的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企业土地“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新产品的研发补助;用于入驻园区世界500强、国内百强企业领军人才的项目和生活补助;用于企业租用和购买标准厂房补助。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免3年租金,购买厂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三、对于入驻企业,优先安排享受国债、省项目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

四、入驻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2年。

五、入驻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六、入驻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并购额的30%给予补助(落实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补助20%,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10%);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落实省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七、入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和发行上市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为900万元(省、市、园区各承担300万元)。

八、鼓励组建担保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九、入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款项可抵免所得税。

十、入驻企业在研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发生的50%研发费用可在当年所得税中予以加计扣除。

十一、对入驻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2011版)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抵扣进口增值税,免征关税。

十二、入驻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三、入驻企业建立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其购置设备的有效投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给予补贴30%。同时,市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成为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入园的物流企业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十五、入驻园区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中介机构收费和工本费)。

十六、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制”,并对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十七、政府对园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本市、县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到企业检查、罚款。

十八、对于对园区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