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助桂林多家企业生产效率提升

发布日期:2017.06.02

1、为切实维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所投资项目,按“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和项目负责人制度,推行项目审批“一站式告知”办法。

2、简化审批手续。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或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研报告,其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可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实行办文办事限制,提高工作效率。

1)各行政部门和受理企业申办事项的单位,对属本部门职能权限和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或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保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或批复又未说明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2)计划、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材料齐全的限额以下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给予跟踪答复。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以内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用地批准书。

4)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有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名称核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其核准登记注册、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材料齐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等事项,手续齐全并经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的审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收市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集体合同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7)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审核,一般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

8)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9)对企业提出的供水、供气、供电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依照合同按期保量供应。因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和停电的,需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分布公告;因发生故障中断水、气和电供应的,应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应。

4、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如缴费项目和收费数额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5、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需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6、企业的身份认定由招商局负责,并向企业发放证书,持投资者证书到各部门办理公务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办理子女入托入学和户籍迁移,需持企业证明,经市招商局确认后,到市普教办和公安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