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制造产业走上“绿色制造”之路

发布日期:2017.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的各界人士来呼图壁县投资办企业,加快呼图壁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在呼图壁县投资兴办企业,均享受国家和区、州优惠政策。

第三条,在县域内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享受属地方部分增值税50%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属地方部分增值税40%的财政补贴。

第五条,在县域内的山区和北部沙漠地区开发旅游经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八年,营 业税三年内由财政补贴50%;在县域内兴办畜牧养殖项目,其规模达到年养殖牛100头以上的,猪5000头以上的,鸡20万只崐以上的,由财政按现行贷款利息贴息三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县域内兴办畜牧养殖项目,其规模达到第二章第五条标准的,对建设养殖区所需土地,按农业用地划拨,缓征耕地占用税三年。

第七条,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免征土地租金五年,第五年至第十年免缴50%。工业用地或在牧区乡镇及沙漠地带投资者免征土地租金十年。

第八条,凡来县域内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者,由土管局协调相关部门无偿划定旅游用地范围。

第九条,投资者在县域内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第十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一律免缴合同鉴证费、抗震审查费,墙改费、噪音排污费、消防集资款、消防审查费、劳务介绍费、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费、房产证办理手续费、公证费、红线手续费、供排水暖接管费。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减半征收下列费用:城市建设增容费、工程招投标费、测量费、供热贴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安全检测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五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开发和经营管理优秀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呼图壁县开发建设,为其创业、居住、成果转让、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凡属呼图壁县急需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信息、策划、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在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每月提供2000-5000元的生活补贴或赠送住房一套或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30000元。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做为股权投资和办厂的,其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所占股权最高可达30%;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不折股投资的,其持有人可获得该项成果和技术收益的20%-30%。

第十四条,凡到呼图壁县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因到呼图壁县工作而辞职的,可重新认定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补办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凡在呼图壁县城乡投资办厂,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有固定住所,有正常收入来源,或是企业聘用的人员,本人及家属可办理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就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凡属呼图壁县农村户口人员,在城区购置商品楼(商品房),可申办本人及家属的农转非户口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保留土地第二轮承包30年不变的经营权,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子女需在呼图壁县入托就学的,一律按当地标准收取费用;凡到呼图壁县企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本人未婚但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由单位支付往返交通费。

第十七条,优秀人才的认定,由县委组织部、县科委和县劳动人事局考核确定,出具认可手续,即可享受其待遇,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按此规定由企业和本人协商办理,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县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投资环境

第十八条,为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特成立县招商局,负责并管理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九条,凡在呼图壁县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一般企业三年到位,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到位。

第二十条,由本县审批或转报项目,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和转报。新建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招商机构设置经济服务中心,集中工商、国税、地税、土地、公安、城建、计统、银行、技术监督、环保、财政、经济中介组织等,进行配套服务,实行每月定期办公制度,做到一个优惠政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较大企业确定专人提供无偿专项代理办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规范收费管理,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向企业收费的,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经招商局审核,逐项填写《企业收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对企业经营中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必须公开。收费额度要有明确定量,有弹性的按低限收取,凡在申办证照过程中的搭车收费一律取消。

第二十二条,规范检查行为。每年确定一批贡献大、管理好的企业享受工商、税务、卫生、治安、技术监督部门的部分项目免检待遇。并建立企业检查登记制度,向企业发放《联合服务手册》。各部门需要进行各项工作检查,先在招商局进行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原则上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各类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享有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三条,项目签约后,双方协商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重大项目实行县、乡领导责任制,部门或单位承办制,保证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召开现场办公会,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保证工程进展。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者,资金到位使用后,按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项目、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人才,提供经济信息、合理化建议、促销方式使企业获得利润者,可在企业当年或第二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为企业引荐使用两年以上的资金,企业可视经济价值按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荐无息资金者奖励引资额的5%;引荐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的资金,奖励引资额的2%;引荐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奖励引资额的1%;引荐赠予的资金,奖励引资额的10%-15%。

第二十八条,凡组团招商引资或在经贸展洽会中引荐签约项目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在一年内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投资者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项目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文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引荐资金条款,奖金由财政支付,其它企业引荐资金的条款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奖励条款适应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政策的实施及日常工作由县招商局办理,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上原有的优惠政策废止,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