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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0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大乌昌地区对外开放力度,加快推进乌昌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现就鼓励国内外企业来乌昌地区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乌昌地区利用确认的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生态建设的,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可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不超过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项目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在乌昌地区利用荒山、荒地投资工业生产建设的项目,政府未进行基础设施投人的,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政府己进行了基础设施投入的,土地出让金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成本地价收取。

三、对连续三年以上己征用而未利用的国有土地,可由当地政府收回利用。

四、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需征用己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的,按末等草场的下限给予补偿;对于未承包的天然草场,免交草场补偿费。使用国有次生林地的,实行补林不补地的政策。

五、积极鼓励投资者勘查、开采乌昌地区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达100%。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外商投资乌昌地区鼓励类产业的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七、国内各省、市投资者在乌昌地区兴办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间兔征土地使用税。

八、凡在乌昌地区投资新办下述发展项目的疆内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由乌昌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三年补贴。

l、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生产现代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已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制药、环保产业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投资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运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符合乌昌地区鼓励类产业的重点工业生产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九、凡进入乌昌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头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乌昌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当年所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十、具备条件来乌昌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十一、来乌昌地区投资的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自治区规定比例后,可享受新财法税[2003]12号文件中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十二、新建鼓励类项目,除最大限度减免各项收费外,其开办前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减按最低限的30%收取。

十三、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由本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的贴息。

十四、对来乌昌地区工作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中高层经营管理者等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职数限定予以认可,直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推荐、评审、授予相应职务。因到乌昌地区工作而辞职的高层次人才,可重新认定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十五、凡到乌昌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申办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

十六、来乌昌地区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凭申报落户手续证或暂住证,均可以在当地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