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 桂林高新区掀起产业发展热潮

发布日期:2014.12.19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区介绍投资项目, 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对在区投资促进中心申报备案的引进外来投资生产型项目及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凡向我区成功介绍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 中介 人),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中介人必须是合法组织或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 中介 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凡属 锦州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到开发区内的生产型项目及 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 。

(二)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应实际到帐,并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三)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应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国内投资应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四)以技术投资的项目,应有技术专利等鉴定证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投资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申报范围

(一)上级以及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区的扶贫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捐赠项目等。

(二)原引进的企业实现增资扩产项目。

(三)在我区颁布的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的范围内,要求区政府再提供其它优惠政策的项目。

四、中介成功的标准

生产性项目正式运营投产;外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主体完工。

五、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内资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注册资金在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 中介 人奖励 15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每增加 1000 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奖金 5 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

(二)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金内实际利用外资 300 万美元 的, 中介 人按 15 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 100 万美元,增加奖金 5 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三)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 内实际利用外资 500 万美元 的, 中介 人按 15 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 100 万美元,增加奖金 3 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六、认证依据

1 . 内资项目严格按照锦州开发区《招商引资认证办法》执行。

2 . 外商投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七、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签约之前,持项目有关材料及 其有效证件 到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填写 《招商项目中介证明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报区投资促进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

如中介人超过 1 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中介的,应自行协商确定 1 人或团体的 1 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能报送《招商项目中介证明表》的,不予认定中介人奖励。

(二)项目正式签约后 30 个工作日内,中介人必须提供项目考核的必需材料,到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填写《引进项目奖励呈批表》备案。

投资促进中心综合办公室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对当年引进项目进行公开、公正、合理考核评审。

未能在签约后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 《引进项目奖励呈批表》 的,不予认定奖励。

八、奖励实施

(一)按照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实际到位情况,由区财政凭 《引进项目奖励呈批表》 兑现奖金,由区投资促进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为加快项目开工建设速度,设“ 招商引资中介人开工进度奖”,提前支付部分奖金给中介人,鼓励中介人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在项目开工当年到位资金超过 20% 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金),提前给予项目总奖励金额的 20% 作为奖励,剩余 80% 奖金待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标准要求后,给予补足。 已兑现招商引资奖金的项目如果在正式投产运营或开发项目主体完工之前发生撤资或减资的,根据实际情况,须将奖金全部或部分退还开发区。

(三)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 。

(四)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兑现到位。

(五)对中介人的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九、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中介外来资金奖励的个人和团体,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区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