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有关措施》

发布日期:2013.05.16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用地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加强对新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适当增加新疆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指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重点保障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水电气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扶贫开发力度的用地需要,优化区域、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配置各级城镇用地,支持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带动天山北坡经济带城市群协调发展,推动南疆铁路沿线城镇和石化产业带建设,保障边境口岸用地。优先安排农村生产、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布局工矿用地,重点保障石油化工、煤电煤化工生产加工基地和铜、镍、钾盐等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基地的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加快构筑铁路、公路、民航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保障奎屯至克拉玛依、星星峡至吐鲁番等高速公路、中吉乌等铁路大通道建设用地,促进形成疆内较为完善的高速公路、口岸公路、国防和边防公路体系和铁路主骨架。保障重点水利工程用地,促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保障中哈二期、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和南疆燃气管网等油气管道建设用地。

加快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新格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布局,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资源,防止乱采滥挖,避免资源浪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协调配置居民点、农田、林地、草地、河湖水系等用地,构建城乡统筹、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支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新疆倾斜。根据新疆土地资源特点和推进跨越式发展用地需求显著增加的实际,落实土地差别化政策,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安排量和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效率。针对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季节特征,采取特殊的用地审批措施,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积极支持新疆承接产业转移。引导和鼓励新疆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增强产业集聚能力。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新疆自治区政府可以在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的前提下,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别特殊工业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支持新疆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喀什、霍尔果斯设立经济开发区,适当增加园区用地规模,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更大优惠;支持现有各类国家级园区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吸引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向新疆倾斜,支持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后备基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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