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5.11.22

一、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享受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扶持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凡在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财税政策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区级财政再按以下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发展:

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第一至二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凡出口创汇收入达到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从第六至十年,可由企业申请,区政府批准,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扶持。

增值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的增值税按总额的10%,第二至三年按总额的5%,第四至五年按总额的2%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新办民营企业在2010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经重庆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以上减免期满后,按减免期最后一年标准,延续两年优惠。

3.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农产品出口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经招商局审查,区政府批准后,在以后的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由区财政奖励企业。

4.外来投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我区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新办生产型企业,生产用房城市综合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行政事业规费按每平方米包干10元收取。区级权属以外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除外)。

2。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的水、电、气使用价格不高于当地正常收费。

(三)用地政策

1.投资新办企业可以采取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七通一平"后的土地按土地基价适当优惠出让。

3.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价格一般按每亩实际收入收取租赁费。

4.入驻企业愿意租用厂房的,其租金每平方米4~7元/月。

二、其它有关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收购、兼并、租赁、参股企业,有关手续的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权属部分免收,区级权属以外按最低限收取。

(二)对来我区投资规模企业的奖励考核,参照《重庆市长寿区工业强区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3〕74号)文件执行。

(三)投资项目符合优于本政策的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其它优惠政策执行。

(四)对特殊重大项目,实行个案研究,按议定标准执行。

三、投资服务和投资保障政策

(一)积极向各金融部门推荐、协调各投资企业贷款、融资。

(二)全区开展"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园区内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其他企业均在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

(三)投资客商及家属到长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按辖区内城镇居民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