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10.10

凡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市、地区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优惠政策摘录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1、设立在我区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着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3、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执行相关信贷和融资、土地和资源优惠政策。

二、三峡库区优惠政策

1、在2010年前对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新办民营企业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利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80%)。

三、重庆市长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财税扶持政策

凡在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

度起,第一至二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凡出口创汇收入达到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从第六至十年,可由企业申请,区政府批准,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地方财政收入中返还。

增值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的增值税按总额的10%,第二至三年按总额的5%,第四至五年按总额的2%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2、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新办生产型企业,生产用房城市综合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行政事业规费按每平方米包干10元收取。区级权属以外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除外)。

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的水、电、气使用价格不高于当地正常收费。

3、用地政策

“七通一平”后的土地按土地基价适当优惠出让。入驻企业愿意租用标准厂房的,其租金每平方米6~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