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2.16

长寿委发〔2016〕41号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地发挥人才在加快长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既有利于引进急需紧缺优秀人才,又有利于调动现有人才积极性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重庆市长寿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属事业单位,以及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长寿的企业、经济社会组织。

第三条根据区委的部署,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引进对象包括《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中规定的四类对象(详见附件1),并增加以下对象: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三)符合长寿区年度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章人才认定

第五条发布年度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每年10月底前,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急需紧缺人才类别及专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本行业、本领域次年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征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送审稿),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面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申报确认

(一)符合国家、市里规定的引进人才类别,除享受国家、市里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外,区里再一事一议给予相应支持。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在申报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1.引进人才按本办法第四条对象申报条件进行确认。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至第(三)类对象申报条件的现有人才,经认定,可享受相应配套政策。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初步审核同意后,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申报。

(三)评审。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四)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将评审通过的人选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公示。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反馈。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认定结果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将书面认定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七)入库。经确认的人选进入长寿区高层次人才动态信息库,并享受相应配套政策。

第四章人才引进

第八条人才引进是指从本区行政区域外引进的人才。

第九条引进方式

可以采取调动、招聘等方式引进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条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企业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等,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协商。

第十一条岗位编制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编制限额内予以优先保障,在职位上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安家补助

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新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除市里规定外,其他对象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里所列第四类对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对象,每人20万元;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对象,每人10万元;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对象,每人5万元。

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引进人才安家补助按月分5年拨付,未满5年而提出或要求解除合同(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从离岗之日起停止发放安家补助。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

除市里规定外(详见附件2),其他引进人才在引进后5年内享受住房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80平方米的使用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60平方米的使用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40平方米的使用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事业单位辞职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和政策规定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按规定计算认定。

第十五条配偶随调

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区人力社保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子女就学

区教委为引进人才的子女提供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供其选择。

第十七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鼓励人才自我提升,支持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第十九条学术研修交流资助

除市里规定外,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至第(三)类对象,用人单位每年可给予一定的资料、学术研修交流等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技术技能提升资助

鼓励各类人才积极申报技术技能和职称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急需紧缺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元、3000元;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急需紧缺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第六章人才激励

第二十一条激励津贴

除市里规定外(详见附件2),通过认定并经年度考核的其他对象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里所列第(四)类对象,每人每年10000元;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对象,每人每年8000元;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类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

激励津贴所需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由区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第二十二条政府奖励

对引进的或者经本区申报入选的国家、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服务保障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扶持资金和评选表彰;

(二)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先向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优先申请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三)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进入群团组织任职;

(四)完善区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开展走访、座谈等活动;

(五)由用人单位每年免费组织健康体检1次;

(六)优先支持参与全区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产业布局和重要攻关课题密切相关的富有创新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的人才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人才项目建设。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长寿区高层次人才动态信息库,对高层次人才实施动态管理服务,管理服务期为3年(技术技能提升资助对象除外),期满后可再次申请认定。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并享受相应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管理服务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服务期内及期满之后所对应的人才类别、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二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项目推进情况等方面。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可派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离开长寿区或不再与长寿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服务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管理服务期内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取消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一次人才在岗情况核查。人才所在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下旬,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本单位人才变动情况,逾期不报,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同一名人才,涉及区内不同层次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除安家补助、住房保障政策外,适用于现有人才。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人才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区内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人才引进四类对象

2.重庆市各类人才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