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实行“人才 + 项目”的培养模式的要求,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 号)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对象应是重庆市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资助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竞争、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创新和超越。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确保资助经费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章 资助经费

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市财政、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市财政每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资助的人数和金额给予 1:1 的配套资助,并依据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统一划拨。相关主管部门应按市财政资助的人数和金额给予相应配套。

第六条市财政配套资助经费统一用于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含已获国家资助者)科研工作资助。资助形式分为日常经费资助和研究项目特别资助。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 10 万元 / 两年。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一等资助 20 万元 / 次,二等资助 10 万元 / 次,三等资助 5 万元 / 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同时申请以上两项资助。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 70% 可用于生活补贴,如工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30% 可用于工作经费。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如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工作差旅费等。博士后设站单位必须保障博士后科研和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支出。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费、课题奖金、提成奖金等不得在博士后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市级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管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资助程序

第十条根据工作安排,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每年第二季度向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申请上一年度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站申请一次,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站工作出色,成绩显著。

3、申报的项目应有原创性、前瞻性和创新性,以及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须经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和同行推荐、设站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财政局备案等程序。

(一)本人申请须如实填写《重庆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表》或《重庆市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成果、奖励证明材料,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二)合作导师和同行推荐应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学术思想、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

(三)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 确保真实、准确、无误,并签署推荐意见。经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主管部门复核签章后报送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四)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博士后管理工作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是补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生活福利专项费用。设站单位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需由获资助者根据工作需要向设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设站单位根据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列支。获资助者提出的使用计划要送合作导师审核后按现行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私自出国 3 个月以上或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 30 天,经调查核实后,要追回其全部资助,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因患病及意外死亡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获资助者及其设站单位应及时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站手续,剩余经费应退回。

第十六条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中途退站,须全额退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应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设站单位,并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原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应移交博士后设站单位。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各设站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应予以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 30 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