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9.28
为了充分调动全区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大、引强、引优,不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范围
渝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当年引进的:
㈠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优势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在渝中区设立的中国总部、地区总部、企业、经营性分支机构以及世界500强的办事处;区外重庆工业50强、商贸30强在渝中区设立的企业总部;
㈡ 符合渝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金融、科技信息、都市旅游、文化服务、中介服务、医疗保健、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优势企业;
㈢ 成片开发城市重点综合整治地块或投资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或“四久工程”处置项目;
㈣ 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代理权的企业投资项目;
㈤ 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㈠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㈡ 由单位、自然人自行申报,填报《重庆市渝中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
㈢ 申报受理部门:渝中区外经贸局。
三、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㈠ 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而设立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组(以下简称为项目组);
㈡ 实施经渝中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自然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及管理
㈠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后,项目组或引资人应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全方位的协调服务,全程跟进;
㈡ 项目组或引资人须于每季度末向申报受理部门报送项目引进工作进度表。
五、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㈠ 奖励标准
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奖励项目组或引资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渝中区设立中国总部奖励2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区总部奖励10万元人民币、设立企业奖励8万元人民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奖励6万元人民币、设立办事处奖励2万元人民币;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在渝中区设立中国总部奖励1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区总部奖励8万元人民币、设立企业奖励6万元人民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奖励4万元人民币;
区外全市工业50强、商贸30强等企业在渝中区设立总部奖励8万元人民币;
优势产业的行业龙头企业在渝中区设立中国总部奖励8万元人民币、设立地区总部奖励6万元人民币、设立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
引进金融、科技信息、都市旅游、文化服务、中介服务、医疗保健、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行业优势企业项目,以及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代理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该项目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引进难度和工作量,奖励0.1—4万元人民币;
引进成片开发城市重点综合整治地块或投资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或“四久工程”处置项目,奖励4—10万元人民币;
引进特别重大和特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奖励额度;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㈡ 奖励的申报、认定和支付
1、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成功后,项目组或引资人可向申报受理部门申报奖励;
申报奖励须提交下列文件:投资商签章的确认函、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实物出资的企业)、实际投资证明,以及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代理权的认定证明复印件;
申报时间:项目组或引资人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成功后,应尽快向申报受理部门申报,并填报《重庆市渝中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二);申报截止时间为项目引进当年的12月31日;
2、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每年引进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初审,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奖励;
3、支付条件和方式:
奖金分二次支付;
第一次,引进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已到位,支付总奖金的40%;
第二次,引进的项目产生税收后,建设项目所有手续完善,项目启动实施后,支付所余60%的奖金。
六、引资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七、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渝中委发[2004]22号文、渝中委办发[2006]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