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13
税费政策
一、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国家制定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特殊优惠政策除外),在工业区均可执行。
二、国内企业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进驻工业区,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奖励企业,第3至5年按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三、进驻工业区的高新技术,从纳税年度起,第1至5年由同级 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四、 工业区内新建工业企业的各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各项资源费、保险金除外),除国家或省明令不得减免的,一律免收。
用地政策
一、凡入驻工业区的企业,可按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企业在工业区内招商引资,实行土地总体开发,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投资形式创办新的企业。
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所需用地量,可以优惠提供土地。
三、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上灵活处置,给予特殊优惠:
①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
②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③外商以现汇出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④对我市工业带动较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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