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为小微企业开通容缺审批绿色通道

发布日期:2020.03.13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根据《郑州市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郑政文〔2014〕173号)文件精神,由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林业 、水务、扶贫、畜牧、农机等涉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开展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郑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农(林、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符合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要求并已录入郑州市农业贷款企业库的企业;

3、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种植、养殖、农(林、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观光等农业生产经营类有关的支出;

4、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借的贷款;

5、企业正常经营、财务管理规范、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贴息范围

库内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

三、贴息原则

1、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先付息后贴息的原则;

2、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中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纳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省市级产业化集群核心企业的,每户企业的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已获得过贴息的,则不再贴息。

四、贴息周期

本次贷款贴息周期为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贷款期限不够一个周期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五、贴息比例

库内农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

六、申报提供材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2、到款凭证、付息凭证;

3、能反映企业贷款、贷款用途等的有关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支出凭证(购货合同、购货发票、购货付款依据);

4、2016年度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正规的带有注协报备验证码的报告);

5、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时均需提供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贴息申报资格。

七、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库内农业企业,按要求向各县(市、区)涉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企业发展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和《2017年农业贷款资金使用记账及发票明细表》(附件3),并提交申报材料文本一式3份;

2、各县(市、区)涉农业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报企业贴息资料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郑州市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企业发展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2),并于11月2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级涉农各行业主管部门;

3、市财政部门会同涉农各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对上报的企业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八、资金下达

市财政部门会同涉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报告,将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应贴息额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