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首条有轨电车实现全线轨通

发布日期:2019.11.24

组发〔21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领导小组(代章)

217年3月22日

甘肃省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213年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15年批准设立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216年又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1+3+7”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格局。近年来,国家自上而下,加大力度,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其目的是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14〕65号),明确了第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我省的复制推广工作,成立了甘肃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向全国范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28项改革事项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6项改革事项均已在我省得到有序推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16〕63号),明确了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新一批19项改革试点经验。根据《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我省的复制推广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6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二、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

(一)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的通知(署岸函〔216〕498号)要求,完成“中国(甘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拓展应用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化条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牵头,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配合)

3、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14年第82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4、出境加工监管:按照海关总署216年第69号公告(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要求,采用账册等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5、企业协调员制度:按照《兰州海关关于成立关企合作委员会的通知》(兰关稽发〔215〕39号),落实企业协调员制度,深化关企合作,使关区高资信企业和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享受到优先办理、简化审核和较低查验率等通关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用好政策。(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6、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按照《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吸引更多更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建立完善兰州海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且随机选取海关备选库中中介机构组织有偿开展协助稽、核查工作,进一步提升海关稽、核查工作效能。(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7、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按照海关总署214年第81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在兰州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8、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16〕6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流程,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9、企业简易注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在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已出台的《甘肃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提高简易注销的适用性和效率,降低简易注销存在的法律风险,扩大在全省的试点范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部署,开展全省的复制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1、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落实全国签证“一体化”工作方案,最大限度地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使用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兰州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在清单内货物进境时,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检疫证书。(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2、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按照海关总署2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要求,对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15〕592号)要求,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大力推进省政府支持试点的进口发动机、变速箱、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行业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环评工作,建设项目环评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加强入境维修业务检验的环保监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部门间衔接,密切配合,为企业提供便利、规范服务。(责任单位: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按照海关总署216年第7号公告(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对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实施一次备案,多次、重复使用。(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14、委内加工监管:按照海关总署216年第68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对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进行加工生产、成品在国内销售的,设立委内加工企业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的开展。(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15、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按照海关总署216年第72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完善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通关速度,降低监管风险。(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16、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按照海关总署216年第71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对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等,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做好引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17、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我省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采取预检验模式,出区时分批核销登记,直接展示交易,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按照海关总署215年第47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责任单位:兰州海关)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市(州)、本单位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模式,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二)确保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主动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掌握国家政策,按照分工,制定各自的复制推广工作计划,明确主体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工作计划,加强对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跟踪督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汇报。

(三)重点推进。兰州市、武威市、兰州新区和兰州、金昌、天水、酒泉、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率先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着力复制推广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确保做精做细,为全省复制推广工作提供可借鉴经验。

附件:甘肃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