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12

2018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僵尸企业”是资源要素配置扭曲的集中反映。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201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建立起“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其中,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明确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查全区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因此,出台《指导意见》,积极清理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无效产能退出,对有效盘活大量沉淀的经济、金融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着积极意见。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过程。经认真学习贯彻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结合2016年以来指导督查全区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践经验,2017年12月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起草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以桂工信办政法〔2018〕11号征求了委机关各处室意见,修改形成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6日,2018年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会上我委印发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各市及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经合法性审查、委领导审批,最终正式印发了《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正文主要内容包括四大部分。

关于《指导意见》第一部分“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处置目标”。

1.明确了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目的。积极清理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落后无效产能退出,必将有效盘活大量沉淀的经济、金融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2.明确了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工作目标。2018年,完成对1238家已入库非国有疑似“僵尸企业”的甄别确认;有序推进143家已核实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到2019年底,全区入库非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出清,落后无效产能全部退出,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3.明确了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范围。“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纳入处置范围的非国有“僵尸企业”,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2.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3.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4.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关于《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突出重点,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1.完成疑似“僵尸企业”甄别确认。各市要承担清理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深入调查摸底,做好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191家在库非国有疑似“僵尸企业”的甄别确认,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经清理核实没有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市,要正式行文报送零报告。继续更新和完善非国有“僵尸企业”情况档案,摸清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费、拖欠税费、涉诉、产权瑕疵等情况。

2.依法依规制定处置方案。各市要在扎实做好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各方衔接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个行业一个对策、一个企业一套方案”的原则,对已确认非国有“僵尸企业”制定个性化处置方案。

3.规范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把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与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要结合本地非国有“僵尸企业”实际,列出处置名单,拿出处置计划,确定处置方式,推进规范处置。主要有兼并重组盘活、债务和解脱困、破产重整再生、破产清算退出等处置方式。

关于《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强化措施,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2017年以来,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和政策指导,建立了“僵尸企业”处置机制。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充分发挥处置机制作用,加快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步伐。主要有推动市场化退出、落实财税政策、强化金融支撑、妥善安置职工、畅通注销登记通道、加快破产清算等处置机制。

关于《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落实责任,明确有关工作要求”。1.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是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确保经济社会稳定。3.做好舆论引导,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4.加强督查考核,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根据2016年以来调查摸底的情况,以附件的形式印发了《已核实非国有“僵尸企业”名单》、《待核实非国有疑似“僵尸企业”名单》两个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