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22

湘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湘阴县办理了独立法人注册登记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达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亩)。在县级审批权限内,县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三条 征地报批手续由国土部门全程办理。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用地政策价格的下限收取。新征工业用地,其测绘制图、发证评估费及管理费按1000元/亩包干,土地交易费按成交价的1%缴纳;林业植被恢复费和调查设计费除上解省级部分外,县级收费全免。环评、矿产和文物调查、水土保持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向省市争取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四条 新建项目报建费用由县政务公开中心统一收取,其报建联办的18项行政性收费按10元/m2收取。劳保基金缓交50%。

第五条 企业办理房产登记、变更、他项权证、房产交易、地产抵押、拆迁管理等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手续,一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

第六条 企业供水供电开户只收工本费,电力增容在县级批准权限内免收增容费;电价按省核定的标准、水价按1.75元/吨收取,用水大户价格另行商议。

第七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县级留成部份的100%、契税按征收额的50%奖励。

第八条 投资新建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五年之内缴纳地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80%奖励给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土地(产权)转让金总额。

第九条 项目手续由招商局和工业园全程代办,项目单位完善资料协办。所有行政审批,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

第十条 部门检查须事先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执法检查依据,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涉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备案;实行《税外费登记卡》制度,部门凭《收费许可证》等有效收费文件收费;执法单位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先报县优化办备案,罚款超过2万元必须实行处罚听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的认定,由县政府组织招商、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核查,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十三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已落户项目的优惠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