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保障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顺畅

发布日期:2020.06.20

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来临湘市的投资企业需要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年度用地计划用地统一供应。或根据需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保、地质环境等要求选址。

第二条 凡来临湘市的投资企业,其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形式,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市政府根据《临湘市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和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优惠额度,在当年财政中列支返回企业。落户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可按《园区土地协议出让办法》出让。新增建设用地除保证上级报批费用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外,本级所收各种税费优惠30%-80%。

第三条 凡来临湘市的其它投资企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后由市政府视情况返回给企业。

第四条 凡收购、兼并关、停、破产和改制的工业企业,其土地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也可根据用地者的意见,一次性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分10年逐年缴纳。

第五条 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投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或者因抵押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收。

第六条 凡收购或兼并关、停、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其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先采用拍卖的方式成交,然后再按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估情况,由市政府实行个案优惠。

第七条 凡来临湘市的投资企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上缴岳阳市级以上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八条 凡来临湘市的投资企业竣工投产后在税收征缴过程中,除按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的政策执行外,前五年上缴税收中的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市财政列支奖励给投资企业,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享有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按50%列支奖励本人。

优质服务: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一办四中心”,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经济环境110处警中心。实行“四个制度”,即全程代理制度、检查准入制度、非税统收制度、处罚协商制度。

第二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料齐备、手续俱全,其有关证照由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全程代办。

第三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先向市招商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优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落户工业园的企业向工业园管委会申报),核发《临湘市检查准入证》后方可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刑事案件除外)。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和《临湘市检查准入证》。

第四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票制”收费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规费,必须先向市优化办申报,由市优化办会同市招商、物价等主管部门视其生产情况拿出建议意见,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最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收费管理中心统一收取,再按审定标准划解到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处罚协商制度。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有轻微违规行为需进行处罚的,原则上由市招商主管部门、市优化办与有关职能部门、投资企业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只纠章不罚款或少罚款。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对高税收的工业项目和在工业园落户的项目,其用水可按略高于原水的价格供应,其用电可由电力部门实行直供。

第七条 实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点跟踪协调服务制度。来临湘市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安排一名市级领导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成立由一名市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直到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凡投资企业其单位运输车辆可由市交警大队会同招商主管部门和市优化办审定发放“货物运输绿色通行证”,其单位法人可由市招商主管部门和市优化办审定发放“贵宾卡”。

第九条 凡来临湘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将确定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一定要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切实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