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汨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12.03

为促进汨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打响两张品牌,推进三项工作,紧跟长望浏宁,进军全省五强”的战略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工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下同)/亩(毛地);非再生资源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为3万元/亩(毛地),并由市财政向投资方借款2万元/亩。土地出让价与挂牌出让价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第二条 在工业园投资新上项目,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两种基本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和阶段发展情况,定期公布项目用地的出让、租赁基准价格。

第三条 在工业园以租赁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一年免收租金,以后按合同约定,年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

第四条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入园。对其出让土地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性质给予下列优惠: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含100万元,下同)~12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20%;120万元~14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30%;140万元~160万元/亩的,按土地受让价优惠40%;16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更大程度的优惠。

(二)世界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优惠程度直至给予土地受让价100%的奖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发展前景看好,产品附加值高,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园区企业,进入工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按程序对其租用厂房第一年租金补助3元/月•平方米。

第六条 符合本市旅游详规,投资新建旅游文化设施和开发旅游景点(区),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5%予以补助。

第二章 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七条 (一)工业园区再生资源产业工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2008年按缴纳增值税额的29%,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投入再生产。奖励比例每年递减2个百分点,到2010年,奖励比例固定为25%。

(二)非再生资源产业工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自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四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偿还土地借款,其增值税地方留存超过借款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即: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70%,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不再奖励。四年内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后,尚不足偿还土地借款的,市财政不再偿还,转为企业的用地成本。

(三)园区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头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奖,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全征奖50%。

第八条 支持园区工业企业申办福利企业。

第九条 园区符合功能详规的新办生产服务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旅游文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头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至第6年奖励50%。

第十一条 园区所有工业企业都可纳入“一会三公司”(即:再生资源行业信用协会、财智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恒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融资服务范围,都可申报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为企业向上申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专项投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园区企业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折旧率可提高到30%。

第三章 水电及规费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用电按湖南省现行城市工业用电最低目录价执行,工业用水按1.3元/吨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规费实行零规费管理(岳阳市、省及省以上的除外);市级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务公开中心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企业竣工投产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一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