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科技招商力度,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西青区创新引导资金,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我区创新创业。
第三条 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申报创新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区指定园区、楼宇等载体注册并纳税。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
3.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企业建设、经营取得一定的进展,包括:已购置土地,建设和在建厂房的;租用厂房,已购置研发生产设备的;已经实际生产经营的。
5.工商注册时间应在申请扶持资金的当年或上一年度。
第五条 对我区新引进并被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标准为:
1.对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0%,予以创新引导资金支持。
2.对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支持创新引导资金10万元。
3.对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在500(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创新引导资金15万元。
4.对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支持创新引导资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