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3.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全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技术优势明显、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科技领军企业,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西青政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西青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以科技项目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尽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

第三条  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条件

第四条  以项目方式,对列入区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申报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税。

2.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R&D)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高于3%,拥有发明专利,并已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且拥有“杀手锏”产品。

4.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行列,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评审

第六条  专项扶持采取定期申报、受理、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科委每年发布《受理通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企业及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并统一报送至区科委初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科委下达限期修改和补充通知;项目申报时间以初次报送盖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公章的申报材料所标明的时间为准,对超过《受理通知》要求截止日期的,区科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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