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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16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10#泊位和福州中江化工码头12#、12-1#、12-2#泊位。
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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