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帮助引进人才申请资金支持须知

发布日期:2016.12.09

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引进《关于给予中介机构帮助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支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申请;非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或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中介机构,帮助引进《通知》要求的第一、二类人才可提出申请。为一次引才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多个的,各机构要签署资金分享协议,并共同指定一家机构提出申请。

二、刚性引进指办理工作调动、社会保险转移和户籍转入,来津工作。柔性引进指办理工作调动和社会保险转移后在津工作但户籍未转入本市,或经原单位同意通过签署履行工作协议(服务时间三年以上,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为本市用人单位服务。

三、人才须在报到或签署工作协议(柔性引进)前具备相应条件。具备多项条件的,中介机构选其中一项提出申请。

四、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结束的引才活动,以人才来本市报到、签署工作协议(柔性引进)日期为准,在报到、签署协议(柔性引进)或取得薪酬完税证明(以年薪条件申请的)后6个月内(截至收齐材料并告知受理之日)中介机构可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无效。

五、申请材料: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本市许可证免交)、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引才中介服务协议、人才绿卡A卡、具备对应条件证明和社会保险转入证明(未调动免交)、工作协议(刚性引进免交)。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须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非中文材料,附中外文对照翻译(盖翻译单位公章)。根据审批需要,审批部门还可能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六、同一人才多次引进,最多提供一次资金支持,且不补发差额。

七、成建制引进,系统内单位、部门间人员交流、调动,不可申请。

八、提交申请材料地点: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八纬路103号)1号楼3楼B区;联系电话:24236847、24236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