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考核居前列

发布日期:2020.06.16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和支持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天水投资新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重点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医药、食品、建材、农产品加工、旅游产品开发、新材料和能源建设项目;特色农业、林果、蔬菜、畜牧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方式:

(一)鼓励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与我市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项目;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现有企业组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二)鼓励市外企业集团在天水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机构。

第五条 土地供给

(一)投资者投资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保、民政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生产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税收优惠

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和其它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部予以享受。

第七条 财政扶持

(一)对在两区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五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贸物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以企业支付的土地投入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开发区确定。

(二)对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矿产开发以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按照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由财政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开发区确定。

(三)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市、县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市财政担保公司可以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一)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先征后返)、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水)费(指市政管网配套费)、水资源费、企业用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研究用房按2元/m2收取;其它企业减半收取。

(三)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实行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四)对实行政府核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压力容器检验、计量检测等),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减收30%。

第九条 金融扶持: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并争取有关贴息。

第十条 配套服务

(一)对在开发区和各产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提供道路、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天然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达到“七通一平”;在其它区域投资项目,由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提供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