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关前5月减免税同比增长2.5倍

发布日期:2020.06.23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清水投资新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重点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装备制造业和医药、食品、建材、农产品加工、旅游产品开发、新材料和能源建设项目;

(三)特色农业、林果、畜牧、蔬菜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六)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

(二)与本县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项目;

(三)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现有企业组建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县外企业集团在清水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土地供给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保、民政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生产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和其他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得到以下财政扶持

(一)对在本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财政以企业支付的土地投入的5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本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由县财政以企业支付的土地投入的3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在本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矿产开发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

(三)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县投资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一)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水)费(指市政管网配套费)、水资源费、企业用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三)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用房按2元/m2收取,其他企业减半收取;

(四)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等),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

第九条 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

第十条 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