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发展报告发布

发布日期:2020.07.17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研机构、设计单位优惠办法(试行)

为促进科技研发机构、设计单位在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推动开发区企业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开发区十二五期间跨越发展,根据《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天政发〔2009〕72号)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入驻开发区可视同为入园项目,必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管委会根据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等指标和发展前景,提供租赁场地或建设用地。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入驻开发区的程序及手续办理参照入园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支持入驻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开发区企业提供科技支撑和优质服务。科研机构、设计单位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用于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事业发展。

1.科研、设计单位年经营性税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咨询、设计收入等)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按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5%予以扶持。

2.科研、设计单位年经营性税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咨询、设计收入等)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按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的25%予以扶持。

3.科研、设计单位年经营性税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咨询、设计收入等)在20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按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扶持。

(三)入驻开发区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还可享受《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试行)》中的其他相关政策。

(四)本办法适用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

(五)本优惠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