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11.09.26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永昌投资,加快永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规及《金昌市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科技生产型项目和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七年按50%奖励。

2、新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3、利用我县现有厂房、设施、设备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新增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旅游等新兴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5、新办符合产业政策、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县政府可以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6、符合上述投资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县招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和奖励资金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二、土地使用政策

7、在我县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我县三大工业区(永昌、河西堡、朱王堡工业区)内新办工业项目,以及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可以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8、上述项目和企业,选择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为:新办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最低标准减收15%-20%;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按最低标准减收40%;在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9、上述项目和企业,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县留成部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效益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报批用地上缴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10、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十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1、成片开发非宜农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减收10%-15%,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县留成部分补助企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2、享受土地出让金补助政策的企业,先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提出申请,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进行补助资格认定和补助资金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

三、收费优惠政策

13、在我县三大工业区(永昌、河西堡、朱王堡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14、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四、引资奖励政策

15、单位和个人为我县引进县内外资金(不包括国家投资),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工业企业后新投入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进行奖励:

(1)投资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2)投资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4)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8万元;

(5)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16、对引资人、引资单位的奖励,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后,由县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五、服务保障措施

17、由我县三大工业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五通”(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及通讯)“一平”(建设场地平整)。

18、实行招商项目手续协办制。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部门为投资者协调办理一切审批手续。

19、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要热情服务,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责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有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20、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21、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审批、证照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要做到政务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22、实行违规处罚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依法积极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故意刁难投资者、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24、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县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5、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六、其他

26、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永昌经济发展要求,在本县投资兴业的县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新办其他对全县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和特殊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投资者在享受国家、省上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我县规定的优惠政策。

2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以前享受过所得税奖励的企业,奖励时限按新规定延续执行。

28、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永昌县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