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实行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根据经费来源分类审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由培训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经费从主管部门预算培训专项中列支;由部门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的培训,经费从本部门预算培训费或业务费中列支。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核定培训经费。

第七条 党政机关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级组织、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同时报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场地租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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