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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5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人社局、市统计局配合)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重点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新材料、新能源、医药、信息技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市工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牧局配合)

(三)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创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以债权变股权方式介入风险投资,减少风险,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市工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酒泉支行配合)

(四)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新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审核程序,及时兑现稳岗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做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范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进一步健全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将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现有企业扩大到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所有企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配合)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全面改革降低创业门槛。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 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市统计局配合)

(六)全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许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113号),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发放的贷款贴息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酒泉支行配合)

(九)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对涉企收费项目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定期对外公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十)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导向。(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配合)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农民工利用其特有技能创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商务局配合)

三、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引导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县(市、区)属就业见习基地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财政给予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费财政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见习期内以10%的比例逐年提高。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提高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完善实名信息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促进自主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10万元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市本级发放的贷款25%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发放的贷款25%贴息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余10万元贷款的贴息,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发放的贷款贴息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团市委配合)

(十三)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使用期满3年推出机制。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劳务输转实名制管理水平,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为一体的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着力稳定输转规模,提高输转质量。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队伍,提高劳务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底前,五个农业县至少要培育一家每年输转2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一名年输转5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市人社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落实岗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依法推进残疾人广泛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创业应享有政府资金、税收、保险等政策的优先扶持。完善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更多残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市残联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劳动力培训体系。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支持市内各职业院校、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以贫困家庭劳动力、“两后生”和青壮年农民工为重点群体,推进精准培训,每个贫困家庭的劳动力至少有1名技能劳动者,实现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逐步完善以企业岗位提升为主体、职业院校培养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参与、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社会化、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输转、培训与鉴定相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扶贫办配合)

(十八)强化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资源资金整合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培训资源或按照机构进行实体化整合,或按照培训项目、内容进行功能性整合,建立综合性培训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建立专兼职、高水平的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突出职业培训的技能性和操作性。坚持把劳动者意愿和市场需求有机结合,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例。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人社局牵头,教育局、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等项目建设,满足不同群体的就业创业需求。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创业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全覆盖,2020年底前实现乡镇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全覆盖。(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市人社局负责)

五、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分析就业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就业创业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创新发展。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就业创业专项经费。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市、县财政每年新注入适当数额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不断增加基金额度,扩大贷款发放规模。

(二十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就业创业环境,努力培育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