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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4.15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省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国务院继2015年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2017年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批复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之后,及时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对规范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有效解决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支小支农作用发挥不充分、银担合作、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引导和规范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行,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

二、请介绍一下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构成。

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为核心、聚焦支小支农的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政府在2018年就明确了:“从2019年开始,省财政连续4年预算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支持做大做强甘肃金控集团。甘肃金控集团发起设立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参股或控股市县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构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2018年5月,注册资金100亿元的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成立,目前由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已经布局全省13个市州。为了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同时为了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施意见》一是明确了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牵头设立的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二是提出了:“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的补充机制,有利于调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三是明确了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职能以及承担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再担保风险责任的职责,使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责任分担落到实处,有利于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

三、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外部效应强,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支小支农理念引领各项业务发展,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双创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资金需求主体。为小微、“三农”等解决缺信息、缺信用、缺抵押问题,为出资人特别是银行分散资金风险,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破解小微、“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这既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金融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一是聚焦支小支农。《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为切实支小支农,《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要求,使纳入再担保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二是回归担保主业。《实施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障自身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业务条件明确规定“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并优先选择原担保费率低的原担保项目纳入合作范围,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以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为此,《实施意见》明确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担保业务收费。《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在加强银担合作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做好小微企业、“三农”以及“双创”主体等融资服务,需要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建立可持续合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控能力还弱于银行机构,由银行机构参与分担一少部分风险责任,有利于银担双方共同做好风险控制,这是银担可持续合作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各自为战,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实施意见》一是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原担保业务分担至少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相应确立了各方分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共担风险开展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强调加强银担“总对总”合作,明确提出“由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负责牵头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

五、为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保障其可持续经营,政府部门将给予哪些支持?

答: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降低担保费率,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敞口,压缩了利润空间,增加了可持续经营压力。为更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实施意见》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奖补支持、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支持意见。

一是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二是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三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六、在推动政策传导、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好小微、“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努力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还有的放矢,从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防范风险转嫁、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要求,为相关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发挥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效应。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权重,降低或取消利润考核要求,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激发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内生动力。

二是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逐步统一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运作、提升机构能力。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四是提升服务能力。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