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31

企业所得税 财税217年第43号 217-6-6 全文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文号:财税[2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17年1月1日至2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15〕99号)自2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217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