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政策

发布日期:2014.0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鄂尔多斯留学人员创业园是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和鄂尔多斯市政府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共同建设的服务于海外留学人员的创业园区。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决定》(鄂府发〔2013〕40号),更好地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鄂府发〔2013〕42号),加快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内蒙古鄂尔多斯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是指高新区引进,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参股企业中所持股份(含技术股)30%以上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研发、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市、高新区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四条留创园位于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专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空间环境和提供共享服务的孵化器组织。

第五条由高新区设立留创园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启迪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入园程序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咨询对接,意向洽谈,人才与项目入驻申请。

(二)申报受理,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留学人员申报入驻留创园须提供下列材料:

1.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大使馆开具的回国证明)、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绿卡复印件;

2.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教育部开具的学历认证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3.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申请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5.项目推荐人简况及推荐书(如有);

6.其他与人才或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荣誉证明、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等)。

(三)留创园办公室负责对留学人员创业团队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留创园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局组织由技术专家、投资人、企业家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考察对接后由管委会审定择优入园。

(四)与管委会签署《引进高端人才与创新机构合作协议书》和《创业资助资金无偿资助高科技创业企业合同》,与留创园办公室签署《企业孵化协议》,提供孵化场地、资金支持等服务。

(五)企业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企业设立事宜。

(六)与留创园办公室签署孵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

第七条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条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留创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留创园将提出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并终止资金资助。

第九条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自己所有。

第十条入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留创园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入园协议》管理入园企业。

第十二条留创园建立全方位的企业评估体系,并负责对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依据评估结果,评选产生的优秀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奖励;评选不合格的企业经警告、整改依旧不合格者责令退出。

第四章孵化期限与毕业标准

第十三条入驻留创园的企业原则上孵化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五年。

第十四条在孵企业毕业标准参考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国家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标准执行。

第五章园区服务与考核

第十五条留创园对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绿色通道服务。设置留学人员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

(二)创业导师服务。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及当地著名企业家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和企业家咨询委员会,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指导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加强与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孵化培育模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科技中介服务。搭建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专利技术推进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法律财务服务体系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五)企业宣传与市场开拓服务。整合高新区资源,为企业品牌建设、形象包装、企业宣传、市场开拓提供帮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六条留创园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局按期对进入留创园的孵化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孵化企业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十七条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留创园发出《离园通知书》,终止协议,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园手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超过一个月,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3.团队创始人或团队成员有违法行为的。

4.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的。

5.严重影响留创园秩序的。

6.其它不适宜在留创园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创业场地扶持

(一)留创园对入驻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相适应的创业场地,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可以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二)提供中试基地,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可以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对自行建设中试基地、厂房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高新区给予建设费用总额30%—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九条资金扶持

(一)无偿资助。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评审,每项可享受100万元以下的创业资金扶持;经评审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每项可享受100-100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二)贷款担保。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

(三)创投资金。从事科技开发项目、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经专业化风险投资机构尽职调查,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以股权形式给予150-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

(四)留学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条税收优惠

(一)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留学人员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二)对留学人员初始创业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以奖励形式补贴。

(三)留学人员在高新区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达到15万元/年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已缴纳年度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上限10万元。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奖励

(一)自主创业企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资助资金的,由市高新区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配套,科技计划项目最高匹配500万元,科技成果产业项目最高匹配1000万元。

(二)由留创园办公室每年按10%比例评选留学人员自主创业明星企业,获评的每个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科技研发、扩大再生产。

(三)鼓励留学人员积极投身创新实践,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由高新区对申请费用和规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人才政策

(一)协助留学人员解决配偶工作问题;配偶工作未安置期间,高新区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期一年。

(二)留学人员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未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可以协调其按照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在鄂尔多斯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三)协调市相关部门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到指定医院就医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四)由留创园办公室、人社局和经济发展局安排留学人员服务专员,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和社会保险办理、驾驶证换领等生活事项。

(五)根据创业企业需求,在孵化期内为其提供一定人才用房及员工宿舍;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园区开展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户籍、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致力于加强留创园建设,全面提升园区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搭建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为留学人员创业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每年安排足额财政预算,用于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扶持、创业就业指导服务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奖励、科技创新奖励、创业投资、创业贷款贴息和担保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加强创业环境宣传,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中与上级奖补事项相同的,就高择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者,高新区有权取消扶持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扶持奖励补贴。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