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士特年产20万台S变速器 智能项目开工

发布日期:2020.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鄂伦春自治旗投资,根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国内外(含旗内)经济组织、个人来鄂伦春自治旗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农畜产品加工、特色养殖、种植、野生资源加工、旅游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商品住宅楼开发3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旗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政策法规允许外,均对外开放。外来投资企业在我旗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各种事业,不限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不限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限经营范围,不限投资方式,不限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我旗基础设施、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亿元人民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旗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注册办理当中享受绿色通道。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在我旗再投资,投资额达到企业原资产额50%的,且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旗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股权购置和技术改造。旗内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可一事一议,适当下浮。

第三章 财政税收政策

第六条 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如再生能源、循环经济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以前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用原资产重新注册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10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的工业、旅游、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自来水、集中供热项目,政府按投资额的5%作为“三通一平”项目支持资金;旗内民营企业及个人投资5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以上的,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以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投资企业,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条 对于落户我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对于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享受国家的有关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在500-1000万元以上的养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从事房地产开发住宅用地最长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年限为40年,在批准土地使用年限内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十三条 来我旗投资办企业,土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公益性基础设施类企业,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来我旗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或改造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从生产之日起开始收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利用企业原有厂地办企业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仍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出口加工及高新技术项目,按土地出让金30%返还企业;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返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企业。返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用于“拆迁”或“三通一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