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把太阳能转换为绿色发展的新动能

发布日期:2020.08.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趋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全市创业创新新格局,打造发展“新引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

激励扶持大众创业,推动万众创新,全面激活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推动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创新生力军。

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应届毕业大学生(中专生)到农村、牧区、林区、垦区创业创新,投身新农村(牧区、林区、垦区)建设;鼓励支持各高校(中专、中职)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扶持在校大学生(中专生、中职生)创业创新。

鼓励农村牧区林区劳动者就地创业。支持农牧民返乡创业,扶持各类能人创业创新,特别关注和扶持少数民族、妇女和就业困难群体创业。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团体制定有效措施,扶持群众性创业创新。

二、完善创业创新载体体系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夯实壮大创业创新载体,实现全社会创业创新效益最大化。

加快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呼伦贝尔市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启动呼伦贝尔市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等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等特色明显的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完善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构建以“一园区、多基地”发展模式为引领,创业与创新相融合、线上与线下相呼应、孵化与投资相支撑的具有呼伦贝尔市特色的多元化创业就业大格局。

到2016年底,全市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突破100家,新增中小微企业达到2000家以上。

三、落实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落实创业补贴、创业贷款、税费减免及创业园、孵化基地场地租金减免等扶持政策。

对初始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创业项目和带动就业情况,可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的创业补贴。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者,可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3000元。以上所需补贴资金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万人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4〉135号)、《呼伦贝尔市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15〉29号)规定,统筹使用自治区补助地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

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2017年12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营业额1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制定支持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

四、发挥创业创新资金作用

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旗市区根据人口规模、创业就业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300-500万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提高各级财政创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代偿损失的基金补充、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业务经费等倾斜。

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指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创新。

对符合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要求的创业创新基地、团队和个人,争取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奖励资金支持。鼓励创业创新企业参加国家的创业创新大赛,对大赛取得名次的给予奖励。

培育扶持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成功创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研发平台的,市政府和受益地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