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落地西安经开区

发布日期:2020.06.18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的步伐,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集聚集中,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淘汰禁止类产业,为经开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二条 《目录》作为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筛选、项目供地、相关审批、制定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条 《目录》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大产业类别。鼓励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类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未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之列的为允许类产业,《目录》中未进行列举。限制类和禁止类中与《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一致的条目不再重复列举。

第四条  根据《目录》经开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优先提供项目用地和全额享受经开区各项优惠政策(包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增资扩产、贸易促进等扶持、资助政策);允许类产业原则上不提供项目用地,统一进入标准厂房、孵化器等载体发展,降低一档(即国家标准按省级执行,省级标准按市级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执行,以此类推)享受经开区优惠政策,末档或无档次区分的按60%享受经开区优惠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新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鼓励对原有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及产业转型,不享受经开区优惠政策;禁止类产业禁止行政审批,不享受经开区优惠政策,限期关停淘汰。

第五条  总部经济类项目和为鼓励类项目进行配套(为区内配套占其业务收入的50%以上)的允许类项目,按鼓励类产业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第六条 《目录》发布实施前入区的企业按原办法执行相关政策,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无明确期限的以三年为期限。《目录》发布实施后入区的企业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政策。

第七条  经开区内各职能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税收扶持、外贸促进、科技奖励、名牌商标等优惠政策,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原则重新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在2012年4月前完成。本办法颁布后制定的优惠政策应按本办法的原则,分产业确定差异化政策。对经开区形成产业链、带动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可另行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今后在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时,应在备案、核准文件上注明该项目符合本《目录》的具体条目,属于何类别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实际审验,发现与原申报有重大出入的,应通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2012年4月前建立企业项目数据库,明确各项目的产业归属类别。各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目录》根据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若遇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目录》按程序进行重新修订发布新年本;局部调整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公告,不再发布新的年本。

第十一条  《目录》由经开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