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项谋划招商 大庆产业项目加速落地

发布日期:2019.10.10

昆明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2595次发布时间:2015/3/26 为全面贯彻全市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三大战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推动高新区园区、县域、民营经济跨越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的准入环境和服务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努力做到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使企业在高新区能享受统一的放宽条件顺利入驻高新区,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先行先试,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加速发展 (一)积极支持高新区园区建设。对凡进入高新区投资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可凭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未取得前置审批前,核发企业法人“筹建”营业执照。 (二)推行试营业备案制度。凡在高新区新办的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到工商高新分局监管科及马金铺办公室填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备案表》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试营业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三)允许同一自然人申请办理多个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除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允许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四)允许使用体现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允许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及行业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以控股方式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可以在名称登记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如:××昆明××有限公司),突出民营企业关联特征。 (五)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对从事新兴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在申请经营项目时,可核定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项目,不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限制。 (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使用征用或租赁的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一地址经过物理分割,允许注册多家民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外的种植、养殖基地,不需办理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属企业内的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车间、仓库、内设机构等,不需办理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允许民营企业(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金)实行零首付。首期注册资本(金)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八)允许企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不受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的限制;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权、股权、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专有技术、可转换的债券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民营企业,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额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 (九)允许“三级名标”企业、较大规模企业、央企入滇企业以及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的限制。 (十)组建民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申请登记注册。 (十一)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地外,跨区域生产、经营,跨区域联营,跨区域建立生产经营基地,无需再办理注册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广告业;支持民营广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鼓励组建广告企业集团;鼓励广告业与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相结合,拓展延伸广告的产业链。二、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严格依法执行前置审批和前置条件。在注册登记中,除涉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子产品外,环保手续不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消防手续不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凡在前置审批环节已提交过的申报材料,在企业登记申请中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只须提交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十四)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引导和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支持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银政合作,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帮助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向银行质押贷款。 (十五)大力推进商标战略,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商标,提高企业商标意识,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支持鼓励达到条件的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昆明市知名商标;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十六)放宽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条件的限制;允许企业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入股;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金融信贷等方面,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和支持。 (十七)发挥企业登记职能,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或存续分立、解散分立作为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上规模、上档次,做大做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促进高新区民营经济发展。三、进一步落实服务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九)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问责制和《行政人员服务规范化守则》规定;深化午间值班制、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四项服务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十)对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民营企业的组建,实行一企一策,前移服务和延伸服务,践行“专人负责、提前介入、提供指导、跟踪办结”服务承诺,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一)健全完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AB角”制度。保障窗口工作顺畅,做到一个窗口办结,杜绝审批梗阻。按“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的要求,建立窗口服务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登记咨询、投诉、监督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要按照“一门受理、传递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动,开展好并联审批工作;建立“网上注册登记大厅”,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十三)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一审一核”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分局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打破过去委托登记的审批流程,实现了“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外资企业不必再往返省、市工商局,可就地就近方便快捷办理登记,做到区内审批、区内登记、区内纳税的“一条龙”服务。 (二十四)建立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工商联系服务制度。将高新区三个产业中分别排名前十位的民营企业作为联系服务对象,按照“三个主动”要求,开展“民企发展工商联系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信用好、实力强、资质高、服务优的中介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公示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供企业和公众自由选择,为申请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代办咨询服务。四、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二十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坚持以教育纠正为主,“首违不罚”。 (二十七)公司注册资本采取分期缴付的,首期缴付以外的注册资本在法律规定出资期限内仍没有缴齐的,允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减资至实缴数额)或注销登记;不超过法律规定出资期限一个月,并能提交验资报告证明缴齐的,不予处罚。 (二十八)对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依法恰当处理。对查处前或查处中已主动改正“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注册登记后正常经营、净资产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或已补缴出资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予以教育和督促整改,不予处罚。重点查处侵害债权人经济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