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02
为推动我区高科技产业加速发展,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的培育、孵化、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创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行宗旨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服务、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高科技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推动高科技企业加速成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条资金管理
首期3000万元人民币由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恒集团”)设立专户进行运营管理。项目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四条 投资对象
重点投向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新兴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尤其关注开发区创新创业园项目。
第五条 项目来源
围绕投资领域,由区经贸发展局、区招商部门、海恒集团共同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投资额度
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被投资公司原则上不控股。
第二章 项目投资
第七条 项目选择标准
支持的项目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选择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较快的需求增长速度。
(三)技术产权明晰,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领先性和独特性。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项目创始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核心团队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和管理能力,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性。
第八条 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选择。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和筛选,确定拟投资项目。
(二)项目立项。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召开投资立项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项目调研。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成立项目调研小组,对立项项目开展前期尽职调查。
(四)项目评审。由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招商部门和海恒集团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步意见。项目投资决策最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项目投资。拟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海恒集团与被投资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拨付投资款项。
第九条项目投资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的确定,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所有存档的项目资料必须为原件;海恒集团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海恒集团负责按照《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对被投资公司实施有效管理。
(二)海恒集团原则不派员参与被投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可以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担任被投资公司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决策,对项目重大资金运用实行监管。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检查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每半年向海恒集团提交项目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告被投资公司的实施进展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应适时引进中介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全程评估。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海恒集团不得将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对基金不定期检查与资产审计。
第五章 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退出
(一)退出时间。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退出时间。
(二)退出方式。上市、公开股权转让等。
(三)退出价格。投资项目可依照国有股权退出相关规定来确定退出价格。
(四)投资退出决策及实施。投资退出时,海恒集团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可实施投资退出。同意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海恒集团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三条 损失核销
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海恒集团应将企业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策。
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海恒集团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