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造未来创赢天下 创新驱动发展 谱写大同新篇章

发布日期:2019.04.09

芜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芜湖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型企业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芜湖集聚。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

第四条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考虑市级财力、政府性资金状况、投资运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委会下设市政府引导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清理结余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等。

第七条投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负责运作实施。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投委会的决议;

2.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3.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实施投资;

4.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5.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投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九条经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

3.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4.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落地芜湖。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挂牌、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目标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可按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安排一般风险准备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投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