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步伐,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果,根据经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经开区财政每年进行预算安排,按照公开透明、确保重点、专项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主要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实行预决算制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1、列入国家、省、市部门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对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起重要推进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企业技术中心、授权专利及名牌产品项目;
4、服务外包及软件领域项目;
5、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与标准如下:
(一)配套、奖励及补贴类项目
1、对已列入国家、省、市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且明确要求开发区配套的项目,将按照不低于上级部门资助额20%的比例进行一次性专项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2、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3、对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按每件500元、1000元、3000元、30000元进行奖励。
4、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