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沧州技术转移中心成立

发布日期:2017.09.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晋中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创新、产业融合”的思路,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升规模,达限入统

对第一次纳入限上社零(本措施中“限上社零”指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的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且限上网络销售额(本措施中“限上网络销售额”指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的限额以上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单位,除按省、市入统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网络销售快速发展

限上网络销售额增速和限上社零增速(均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不低于同期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和全市限上网络销售额目标增速的单位(成立同年入统的不适用本项措施,当年无全市限上网络销售额目标增速的仅按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计算),对其限上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200万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同年度可持续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将山西省或跨省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等在晋中注册独立法人,并将纳税地迁入晋中,且年限上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我市特色产品

鼓励我市企业在全国影响力较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晋中特色馆或县(区、市)特色馆,专营我市特色产品,努力扩大入馆企业和商品范围。特色馆运营主体限上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单个特色馆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入馆商品的生产企业达到5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特色馆运营主体不超过当年在该平台特色馆运营费用(网络推广、网络营销费用)30%的补贴。同一运营主体同时运营多个特色馆的,可按达标特色馆数量合并计算运营费用后予以补贴。同一运营主体补贴合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展会

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指定的电子商务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展位费(含特装费)80%的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参加多次展会的可合并计算展位费(含特装费),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不同年度可持续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鼓励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点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跨境电商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提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水平

每年由各县(区、市)商务部门根据电子商务网点服务水平开展年度优秀村级电子商务网点评定,评定办法由各县(区、市)商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评定当年给予每个年度优秀村级电子商务网点2000元奖励。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和昔阳县奖励名额各不超过15个,其他县(区、市)奖励名额各不超过10个。有多个电子商务网点的村,同一年度优秀网点不超过1个。有扶贫任务的9个县在优秀村级电子商务网点评定中要向贫困村倾斜。同一网点不同年度可持续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开展我市电子商务大数据分析工作

每年从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本市、外市机构均可)开展全市电子商务大数据分析的相关工作经费,具体实施按政府采购规定及程序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我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纳入我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年电子商务快递发件量20万件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当年电子商务发件每件不超过0.5元的标准给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一次性奖励,单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一品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市级公司和县级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且发件量不重复计算。纳入市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统计申报的县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视同县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已享受本措施。(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优化政策法规环境,落实减税降负等优惠政策

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产业支撑政策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和协同共治管理模式。优化电子商务企业及网络营销、物流快递等配套服务企业营商环境,简化注册、登记、备案等办理手续,提升部门服务效率。积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对发展前景广阔、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

十一、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落实好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加快快递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推进市、县、乡、村快递物流体系发展,继续推进“快递下乡”和“邮政在乡”工程。推进快递物流园区建设与升级。(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十二、优化快递配送通行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交警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尽快制定快递服务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各县(区、市)及相关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提供事故处理便利,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及额外附加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推广智能投递设施,加强新建、扩建小区的信报箱建设,同步强化对老旧小区的智能信报箱改造,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人员密集区域集中设置智能快件箱。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加强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提高快递服务供给效率,推动快递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十四、提升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协同运行效率

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领域科技应用水平,扩大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及装备的应用。鼓励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供应链协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五、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绿色生态链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推广绿色包装,密切关注和宣传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动态。推动快递绿色运输与配送,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智能化快递装备。购置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车型的快递企业,享受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快递企业新能源车辆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

十六、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建设

鼓励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对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开展培训。人社、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金,向电子商务方向倾斜。开展校企合作,鼓励大中专院校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指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共青团晋中市委、市妇女联合会)

本措施如无特殊说明,扶持对象为在晋中市依法注册并履行纳税义务,符合晋中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扶持参与电商扶贫的企业和限上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民营电子商务企业。

市财政每年根据需要安排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并在其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除统筹安排落实本措施外,可根据实际出台扶持措施。

本措施中的扶持资金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企业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符合多项扶持措施的,由申报主体自愿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省、市资金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发〔2015〕8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