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以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为主园区,以鲤城(江南电子信息产业园)、丰泽(泉州软件园)、石狮(石狮高新区)、南安(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泉州开发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安溪(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和福建泉州<湖头>光电产业园)为分园区。本意见适用于主园区,各分园区可以参照执行,并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

2.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设立的企业,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财税扶持政策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扶持政策按条款的上限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或入驻高新区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5.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产业扶持、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6.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

7.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8.凡入驻高新区内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费用,免征营业税。

三、投融资扶持政策

9.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10.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内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11.支持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高新区内高新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为高新区内高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提供日均担保责任总额的1%,由受益财政给予担保公司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权融资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13.鼓励高新区内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2015年前进入高新区“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后备队伍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的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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