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 ...

发布日期:2013.04.13

泉开管〔2012〕21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加快培育区域资本市场,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开发区经济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17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引进轻资产企业的若干意见》(泉开管〔2011〕18号)等政策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均在开发区注册并报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行业特点表述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行业特点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行业特点表述为“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以管理运营创业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行业特点表述为“创业投资管理”或“投资管理”。

二、备案管理

(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应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2个月内向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报备,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企业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扶持政策

为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开发区发展,经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报备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一经享受本意见中扶持政策的企业十年内不得迁离开发区;对于不到十年迁离的,所获得的优惠应一次性全额扶持给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持管委会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落户奖励

1、在开发区新设立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额达到其已到资额(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奖励:(1)实收资本(出资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2)实收资本(出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3)实收资本(出资金额)1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4)实收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5)实收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给予150万元的奖励;(6)实收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250万元的奖励;(7)实收资本(出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对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从租赁当年起,三年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对采取购置方式取得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

4、经批准入驻孵化基地创业楼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享受前2年免租金,第3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租金补贴。

上述享受补助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出售。

(二)投资奖励

1、鼓励区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开发区企业。对单个投资项目按具体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期间,当项目投资资金实际到位且被投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可向开发区申请奖励,按其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0.5%的给予奖励;当项目投资期满两年后按实际投资额0.5%再给予奖励。

2、在开发区新设立或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开发区外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资金对开发区非上市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1)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80万元的奖励;(2)投资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给予150万元的奖励;(3)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纳税奖励

1、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年度起5个纳税年度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6年起,在每宗投资项目退出的当年在开发区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在每宗投资项目退出的当年,按照其在开发区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四)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四、 其它事项

(一)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开发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财政局每年安排股权投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专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上市办、科技经济发展局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跟踪服务。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协调、企业报备和政策兑现等经常性工作,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二)鼓励上市公司及大企业大集团在开发区内设立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总部。

(三)鼓励开发区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投”“贷”结合,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融资手段。

(四)鼓励具有辅导上市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在开发区内开展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其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额,自该企业在开发区报备年度起,前两年全额奖励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五)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今后出台有关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若与本意见类似且适用于报备企业的,依照规定程序按就高原则办理。

(六)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初审,经科经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兑现。

(七)本《意见》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