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2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索引号: QZ00101-2500-2013-00123 发布机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印发): 2013-05-27 备注/文号: 泉政文〔2013〕130号 内容概述: 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2〕9号),经2013年5月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现就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原则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奖”)用于表彰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整体创新水平在同行业居先进地位、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企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企业创新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企业数不超过5家。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企业创新奖的评选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机构依托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机制。

(二)成立企业创新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企业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三、参评条件

参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的企业。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或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且申报前3年获得国家、省政府科技奖,或市政府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三)推动我市同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

(四)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3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呈逐年递增、且税收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申报前3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达20%以上、且税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我市经济实力、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五)建立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经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创新载体,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近3年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评选程序

企业创新奖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由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推荐。

(三)形式审查: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及评价指标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同行和公众评价:由经贸、科技、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及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实地考察意见;邀请廉政监督员、行业协会和用户等对申报企业作出评价意见。

(六)公示及异议:召开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考察意见、同行和公众评价意见,确定当年度企业创新奖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审定:异议期满后召开评委会,对当年度企业创新奖获奖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定,提出授奖意见,报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五、奖励及优惠政策

市政府授予获奖企业“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奖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其积极参与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创新奖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企业创新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创新奖获奖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评委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三)参与企业创新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选、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其他

(一)已获得企业创新奖称号的企业不得重复参评。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细则

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细则

总 则

一、为确保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二、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奖”)实行择优、限额授予,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企业数不超过5家。

三、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企业创新奖的评审管理工作,评委会委员11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评委会及评委会办公室依托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下设的办公室,与当年度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同步进行评审工作。

四、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企业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5至9名,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五、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1至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应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或省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六、企业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创新奖参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评委会委员及其专家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工作。

七、泉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程序

企业创新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八、形式审查: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政府(管委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提交专家评审组;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九、指标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应将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填报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监督和相对透明的指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十、材料评审:

(一)确定专家评审组。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按照评审标准及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每位评审人员独立完成评分表,取平均分值,最终合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实地考察:由评委会办公室抽调经贸、科技、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及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每位考察人员独立完成评分表,取平均分值,最终合议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十二、同行和公众评价:由评委会办公室邀请廉政监督员、行业协会和用户等对申报企业作出评价意见。

十三、综合评价:召开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参会评委成员需达五分之四以上,在听取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实地考察、同行和公众评价的报告之后,投票产生企业创新奖建议名单。建议名单需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十四、公示及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将企业创新奖候选名单在泉州晚报、市科技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将《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反馈给申报企业。

十五、审定:召开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十六、授奖:企业创新奖获奖名单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颁发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奖牌、证书并奖励50万元。

评审标准

十七、企业创新奖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的企业 ;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或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重大技术创新,且申报前三年获得国家、省政府科技奖,或市政府科技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三)推动我市同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

(四)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前三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呈逐年递增、且税收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申报前三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达20%以上、且税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我市经济实力、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五)建立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经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创新载体,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近三年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

附 则

十八、经评审未授奖的参评企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泉州市政府企业创新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以后的申报年度重新申报。

十九、本评审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