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15

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9〕4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在完善原有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和进一步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泉州实际情况,泉州市科技局联合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商联等部门,围绕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孵化生成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接转化一批、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全面提升,修订形成《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提交市政府研究通过。泉州市人民政府6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政策条款解读 第一条,1.明确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 号)政策: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扣除省级分担补助部分,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备注: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2.继续执行原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中“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条款,对在泉州注册向我市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成功通过高企认定的专审机构,当年通过高企认定数量超过3家的部分,每增加1家补助5千元,对每家中介机构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号)政策,对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省里按政策给予奖励5万元。新增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执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第二十七条政策: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且符合《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委办发〔2018〕34号)相关要求的,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四条,执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第二十九条政策:“对民营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技术转移升级的,按技术合同登记额每笔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表述作完善,更有操作性。 第五条,继续执行原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条款: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本次增加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条件,是为了确保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 第六条,明确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引导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 第七条,执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第二十一条政策: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委办发〔2018〕34号)相关规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明确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最高给予300万元经费支持;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按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政策条款执行。 第九条,明确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参军”“军转民”。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取得“军工三证”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条,继续执行原政策《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条款:在泉高等院校、市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等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