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8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促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全面、正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和宣传海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办负责,其职责是统一组织、协调、策划区政府系统新闻发布会,适时提请区政府领导向新闻界发布有关工作情况;涉及区直各部门、各镇(街)工作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及镇(街)负责人发布新闻。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一)根据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区政府对外宣传的政务工作;

(二)属区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出台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针对外界可能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请区政府出面介绍情况及澄清的事实;

(四)区辖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成就;

(三)区政府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的事实情况及区政府的处理情况、措施或处理意见;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区政府办根据区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或由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主动申报,也可由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供,最后由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都要确定1名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本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二)一般情况下,全区综合性的信息、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发布;专项性的信息由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主要负责人发布。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一)原则上,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的新闻发布会应统一归口管理,除区政府办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外,各部门、各镇(街)不得自行安排新闻发布会。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3天向区政府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政府办组织召开。

第八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新闻发布会主题由区政府办拟订,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及邀请新闻单位名单,报请区政府办主任审批后发出邀请函或通知;

(三)组织起草区政府领导讲话稿及新闻通稿。讲话稿由承办单位草拟,成稿后经区政府办审核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新闻通稿由承办单位提供,区政府办审定,重要稿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业务上接受区委宣传部指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可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